市价管字[2009]142号 签发:崔砚岗
关于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区各供热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晋中市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24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集中供热价格
1、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收取,由每月每平方米3.50元调整为4.50元。
2、机关团体和经营性用户供热价格仍按照市价管字[2008]137号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取,机关团体每月每平方米7.00元,经营性用户每月每平方米7.50元。
3、单位自供热和分散供热的住户,按区域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
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按使用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4.30元,机关团体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6.80元,经营性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7.30元。
三、住宅按户内使用面积计算,不考虑建筑层高;其它建筑物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3米为基础计算:层高在3米以下(含3米)的,折标系数为1;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标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标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标系数为2;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标系数为3。
四、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第一个供热期如空置,由业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采取措施后按热价的30%收取热能补偿费,以后空置的按热价全额收费。
五、对低保户供暖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低保户住宅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供热单位按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40%收取,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计收。供暖补助办法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各供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降低供热成本,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随意改变计费面积和提高收费标准,确保供热质量,让广大用热户温暖越冬。
七、本通知从2009年供热期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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