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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6-8-1 8:37:43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关于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费行为,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商务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178号)精神,现将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按照以收抵支、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确定为:东山各县生猪定点屠宰费为每头最高不超过25元,南同蒲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费为每头最高不超过20元。
 各定点加工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加工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努力降低成本,减轻代宰客户的经济负担。
 二、各定点加工企业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猪屠宰加工费的管理,近期要组织一次向定点屠宰企业收费情况的检查,严禁向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定点屠宰管理费”等费用,发现乱收费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贸易厅《关于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农字[1996]148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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