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晋中市物价局关于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通知(市价管字[2007]28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医药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一、认真落实药品价格政策
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用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加价率的规定,对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低于500元(含500元)的,按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对不采用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药品,根据省物价局晋商价字[2006]232号和市物价局市价管字[2006]125号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药品(含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各医疗机构和药店在药品零售价格有变动时,必须提前物价部门申报备案。
二、强化了“平价药店”管理工作
对现有的“平价药店”进行整顿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逐项打分,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平价药店”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药店,摘牌并取消其“平价药店”资格,并向社会通报。对自行挂牌的,要会同工商、药检部门予以取缔,经考核符合“平价药店”要求的,按“平价药店”进行管理。根据晋中市物价局的安排我们还对 “平价药店”列入价格监测范围,搞好药店监测,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维护药店价格的稳定。全市整顿规范医药价格工作的开展,对加强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7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