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下发通知,从2008年1 月26日至2月5日,对销售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农民,继续按我省有关政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自产自销鲜活农产品的农民继续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其他从事鲜活农产品销售的,减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