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污水处理力度,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从2008年7月份起,我市按用水类别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政策。征收标准为:污水处理厂已正式运行的县(市),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5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0.70元,企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元。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不具备运行条件的县(市),居民生活用水暂缓征收。经市物价局核准,市城区、左权、平遥、介休、祁县从8月1日抄见水量开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