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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降低,每年可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四千余万元
时间:2008-9-27 11:03:57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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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我市降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一县一价”改为全市统一价格。将农村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
0.15
元降为
0.10
元、大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
0.05
元降为
0.025
元、农业生产电价由每千瓦时
0.09
元降为
0.02
元。农电维护费标准降低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相应降低。据测算,降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每年可减轻全市农民用电负担四千余万元。此次降低农村电价是在
2002
年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础上,为加快我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步伐,按照国家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有关精神,结合今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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