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价格计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市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三、管理国家、省规定市级管理目录内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商品和收费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省委托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对粮食、重要农副产品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药品招标价格确认工作;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年审;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的价格(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房地产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实行城市基准地价、房屋重置价确定和公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及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审批市直有关房地产价格;对社会营业性用房价格实行等级评审制度;制定和调整廉租房、公房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资格及价格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审批市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对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监审,监督执行重要商品的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以及差率和利润率;负责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六、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参与煤炭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负责对乱涨价、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不服县级物价部门处罚而申请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
七、建立全市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调控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八、负责全市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定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九、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工业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制定餐饮业、修理业的等级差价率。
十、负责全市价格理论、价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干部和物价监督员、管理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