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物价局 晋中市教育局 晋中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山西省教育厅、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晋教纪监[2006]12号)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为计划内和择校生招生计划”。为了解决新的招生计划与现行收费标准不对应问题,防止个别学校借机高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纪监[2006]9号)“逐步降低扩招生收费标准”精神,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2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普通高中择校学生择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
(一)规范高中择校费,应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各校择校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5年本校原扩招生实际收费标准,并逐年有所降低;同一学校高中择校费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按招生录取分数划分不同收费标准;学校向学生收了择校费的,不再收取学费。
(二)高中择校生收费要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依据,没有择校生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得收取高中择校费。
(三)各普通高中择校费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为:榆次一中等3所学校最高不超过5000元;昔阳中学等5所学校最高不超过4000元(省定我市执行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5000和4000元择校费的学校名单见附件);上述学校以外的农村和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的高中学校,最高不超过1500元;其余高中学校最高不超过3000元。各县(市、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在省定各类学校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当地各学校高中择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二、取消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晋教计财[1997]51号文件规定的高中毕业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晋教计财[1999]5号规定的各类成人学校毕业证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费已经晋教纪监[2006]9号取消,不得再行收取;实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时,取消了初中、小学毕业证工本费,不得再行收取。毕业生证书工本费在学费中支付。
三、择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各学校施行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收费标准与学生成绩挂钩收费。接受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大对高中“三限”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人数、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晋中市物价局 晋中市教育局 晋中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执行每生每学期最高
不超过5000元的学校名单
榆次一中、平遥中学、太谷中学
执行每生每学期最高
不超过4000元的学校名单
昔阳中学、榆次二中、太谷二中(空飞基地)、介休中学、灵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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