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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7-25 10:51:19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市价综字[2006] 93号              签发:崔砚岗
 
关于印发《晋中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职能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最近召开的价格主管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运用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价格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市政府                                                       
晋中市物价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印        
 
晋中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职能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运用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物价部门的长期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
1、加强农资价格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对尿素、硝酸磷肥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化肥流通环节继续实行差率控制。对地销碳胺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备案制度,对种子价格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扶持农资连锁超市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县一价、明码实价,建立送肥下乡、淡储旺销现代物流体制,降低化肥零售价格。
2、推进农村水价改革。按照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推广介休经验,对农村水利工程用水实行终端用水价格;推广祁县经验,对农村机井灌溉用水实行“一井一价”,按照机井不同经营方式合理核定提水费用,并落实国家深井优惠电价政策;推广灵石经验,对农村人畜吃水实行指导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在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城乡各类用电全面同价测算工作,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落实农村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实行农电维护费用年度审查制度,对农村电价进行全面规范,做到电价、票据、抄表、核算、考核“五统一”和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4、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县级物价部门对修路用建筑物资采取价格指导措施,减少农民修路支出。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原则,核定农村客运价格,利用价格手段,支持农村公交发展。对农村公交可享受与城市公交同样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的价格补贴政策。
5、逐步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各县要选择1—2个乡镇作试点,建立非居民垃圾清运收费制度,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扶持发展沼气用户,促进农村“一池三改”建设,缓解农民生活燃料价格高、负担重的问题。
6、规范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实行适合农村特点的有线电视收费办法,按传输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及农民收看特点,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7、规范农村教育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一费制”,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全部免收杂费。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农村中小学全部使用经济型教材,对作业本价格开展成本监审,各学校要推广旧教材的循环使用,鼓励贫困家庭学生充分利用旧教材。
8、加强农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诊所、卫生站医疗服务收费,推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每个乡镇发展2—3个平价药店,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推行乡镇、村药品配送制,严格核定配送差价,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
9、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和征地补偿办法。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征地补偿用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0、规范农村经营服务和中介组织收费。对农村合同公证、法律服务、农机服务等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对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收费,物价部门要按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对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技推广等收费要结合实际规范管理。
二、发挥价格服务职能,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减负增收。
11、搞好农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粮食、农资、重要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价格成本调查、监测制度,确定价格监测点,完善价格信息采集网络,加强分析和预测,建立价格成本信息发布机制,利用晋中日报、晋中价格信息网、电子价费公示屏、晋中广播电台、各县的有线电视台等渠道按季节及时向农民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向农民提供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分析。
12、搞好价格认证服务。积极开展名特优农产品价格认证,各县物价局要选择当地2—3种名特优农产品进行免费价格认证。
13、引深“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建立农产品价格监测点、乡村价格监督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联系制度,将农产品价格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各县市物价局要在农村物资交流大会期间设立价格咨询服务点,解答农民价费咨询,向农民宣传有关价格政策法规。    
三、发挥价格监督检查职能,整顿规范农村价费秩序。
14、开展涉农价格检查。每年春秋季在农民播种前开展两次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15、完善涉农价费公示“阳光工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要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常抓不懈,要针对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改进公示形式,提高公示质量。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做到及时变更,确保公示栏或价费明白卡的公示内容准确无误。
16、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健全农村价格监管组织体系,完善乡镇价格监督站、农村价格监督员工作制度,重新确定价格监督员,并予以发证,今年各县物价局对农村物价监督员要普遍开展一次价格政策培训。   
17、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农村价费公示栏、广告墙、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鼓励农民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发挥价格调控职能,保持农村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18、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特色农业、绿色农产品、优质农畜产品种养基地以及从事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大型骨干企业发展,同这些企业签订平抑市场物价的协议,使其承担平抑市场物价的义务。
19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村现代物流超市发展。各县市物价局要会同商贸部门在有条件的集镇扶持一批农村连锁超市,实行明码实价,解决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农村市场建设问题,使其成为调控农村市场的主渠道,提高政府调控和监管农村市场价格的能力。
农村价格工作点多面广,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同农口、供销、商务等涉农部门的协调配合,更好地发挥价格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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