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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时间:2008-5-26 8:48:02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晋价服字[2008]129号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2008年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函》(晋农机生字[200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2008年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机服务部门组织当地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县(市、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最高标准仍为:悬挂式270元/台,自走式370元/台。对外省支援我省机收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服务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亩1元。
    二、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项用于与机收作业、机户、机具等相关的各项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其它项目的开支,当年结余的部分应转入下年使用。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机收作业价格、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乱收费、乱涨价的力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和机手双方的利益。基层物价、农机部门要在机收作业的乡(镇)、村设立公告牌(栏),将机收价格、有关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价格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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