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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复印、打印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8-7-23 8:25:08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晋价行字[2008]178号


 
省卫生厅,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你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收取复印病历资料工本费的请示》(晋卫请字[2008]41号)收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复印、打印病历资料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复印病历资料工本费,A3纸0.6元/张,B4纸0.5元/张,A4纸0.3元/张。
二、打印病历资料工本费,A4纸0.3元/张。
三、复印、打印病历资料工本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各有关医疗机构在开展服务和收费前,应公示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二年。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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