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公布2007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晋财综[2008]33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在《2006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我们编制完成了《2007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省执行的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347项,其中:国定项目250项,省定项目97项。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执行的合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统一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国定项目、省定项目。同时,应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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