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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时间:2008-7-30 8:37:39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晋价行字[2008]20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决定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本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我省已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应严格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其它各类用电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2008年电价调整后,除居民用电外的农村其它用电类别,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8]187号)精神,尽快提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调整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柴油价格。全省农用柴油与其它用途的同标号柴油执行同一价格政策。国家调整价格时,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添加清净剂的,在价格外每升柴油另加0.05元。除此之外,任何农用柴油经营单位都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柴油价格。
(四)种子价格。 主要农作物的种子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各地要严格按照各市物价局制定的当地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五)化肥价格。凡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管理的尿素、硝酸磷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每吨分别为1500元与1530元,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不限。未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管理但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化肥出厂价格,应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差率控制措施,批发、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均为3%。
(六)有线电视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和初装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21号)规定执行。农村现行模拟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各网络公司传输节目质量和数量分别制定,带宽300兆、传输节目4—8套,每月每户6元;带宽450兆,传输节目9—20套,每月每户9元;带宽550兆,传输节目21套以上的,每月每户12元。
(七)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按照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制定的《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晋价服字[2006]178号)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收抵支、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
(八)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195号)规定的原则、办法、项目、标准执行。
(九)农机服务收费。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按照省物价局每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小麦机收作业收费按每亩不超过40元的标准执行。其他农机作业收费按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十)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一)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十二)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农民建房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十三)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含夫妻关系证明书),精装本每对为9元,简装本每对为2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离婚(含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证书工本费每对为2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十四)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按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计生委发[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五)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要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殡葬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186号)要求,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六)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08]6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七)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述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取消。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25日前)。各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20日前)。采取深入农户调查,填写涉农价格和收费调查摸底表(见附表一,每个县要选择2-3个乡镇调查,每个乡镇不少于20张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20日前)。各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并汇总填写山西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统计表(见附表二)、涉农价格和收费摸底调查表,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对本系统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山西省涉农价格和收费统计表,报省物价局、财政厅。省物价局、财政厅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
(四)公布结果和巩固成果阶段(10月底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批准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核查。重点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是否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五)总结报告阶段(11月15日前)。各市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金额等总结报告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省物价局、财政厅将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完善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各地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发挥举报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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