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文件
晋价行字[2007]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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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的请示》(晋交运财字[2007]2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全省营业性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行字[2005]240号)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届满后由你局按程序另行报批。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继续执行 运管费 征收标准 批复
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审计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山西省物价局 2007年9月12日印发 |